平远县城东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平远县妇幼保健院)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本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平远县城东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平远县妇幼保健院)
项目概况:
平远县妇幼保健院(平远县人民医院妇幼分院、平远县妇女儿童医院、平远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2017年11月)等,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相关规定,2026年1月24日自主组织“平远县城东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平远县妇幼保健院)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组经现场勘踏、现场查阅并核实了相关材料,听取了建设单位对本次验收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和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关于本次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情况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提出材料补充、整改要求和后续环保工作建议,截至2026年2月24日,已全部完成,经本单位自查,认为本次验收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自主验收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验收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平远县妇幼保健院(平远县人民医院妇幼分院、平远县妇女儿童医院、平远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址:平远县大柘镇柘东路211号;
公示时间:2026年2月24日-2026年3月23日(20个工作日);
联系人:黄
联系电话:0753-8891329;
公示期间,可自主查阅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公示期间,可自主查阅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